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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居多年但未领证,男方给付的彩礼还应返还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具体情形分析: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比如在平度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某与陈某同居两年半左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王某给付陈某 150000 元彩礼,后双方分手,法院综合考虑恋爱情况、亲密程度、同居时间、彩礼数额,以及陈某怀孕的时间和分手后终止妊娠对其身心的损伤状况,酌定由陈某返还王某彩礼款 75000 元。

共同生活多年的影响:虽未领证但同居多年,形成了一定的共同生活事实,这会对彩礼返还产生影响。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的使用情况:如果彩礼在同居期间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房租、共同经营等,那么在确定返还数额时,应当将这部分已经消费的彩礼予以扣除。

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结婚,那么在彩礼返还问题上也会有所考量。例如,如果男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结婚,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适当减少彩礼的返还数额;反之,如果是女方存在过错,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则更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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