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引起的拖欠工资由谁负责?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分包单位因非法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本身应承担支付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分包单位可能不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因此还需要其他主体来承担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先行垫付这部分工资,然后再依法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避免因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受损。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同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体现了法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担的重要责任,以及对其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