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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不想接单介绍给其他性工作者,为什么构成介绍卖淫罪

客体要件:介绍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性工作者介绍其他性工作者接单的行为,会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发生和泛滥,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当性工作者不想接单而将嫖客介绍给其他性工作者时,就属于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得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符合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比如,性工作者甲接到嫖客的需求后,因自身原因不想接单,便将该嫖客介绍给性工作者乙,促成了乙与嫖客之间的卖淫嫖娼行为,这就属于典型的介绍卖淫行为。

主体要件:介绍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性工作者通常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性工作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卖淫者和嫖客牵线搭桥,促成卖淫嫖娼活动,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仍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性工作者将不想接的单介绍给其他性工作者,主观上存在促成卖淫嫖娼行为发生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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