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 时间: 2025-02-05 21:46:59 来源: 朱子建 | 济南律师事务所网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一篇: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 下一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朱子建 案例推荐 律所环境1 律所环境2 律所环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