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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其定罪标准和轻缓标准包括提供三个以上帮助对象、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形。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投放广告、支付结算、出售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帮助行为,均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使其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例如,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使其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

2.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使其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例如,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使其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

3. 提供广告推广服务。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使其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例如,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使其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

4. 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帮助行为。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帮助行为,使其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

5. 提供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帮助行为。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帮助行为,使其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例如,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帮助行为,使其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行为,则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总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帮助行为、提供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帮助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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